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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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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是政府的权力吗???
发布日期:2008/11/28  浏览量:1490

  2008年4月25日,山东天泰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按惯例到山东省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山东省质监局竞把我公司原来有效期4年的代码证改为有效期只有8个月,国家规定的有效期为4年。对此我公司于2008年7月30日去山东省质监局进行请示改正。在递交请示书时,山东省质量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的一位李姓工作人员不但不承认代码证年检中的错误行为,还借此机会对送请示文件的工作人员进行恐吓说:“你们不是想在媒体上报道此案吗?你们回去看看,试一下,看哪家媒体还敢给你们报道?你们再继续做下去,我们让公安局查你们,你们别年纪轻轻就戴上手铐。”我们知道国家有明文规定不准对上访的人员随意动用公安力量,难道山东省质监局可以例外?他这种对待问题的做法难道是一个国家公务员、党员应有的工作作风吗?大家知道,山东泰信会计师事务所状告山东省质监局已经成功。(由于在组织机构代码年检工作中涉嫌乱收费,山东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三份诉状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告上法庭。2008年6月10日,该案在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开庭审理。6月16日,在法官的裁决下,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收取的山东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7年148元和2008年648元费用全额退回;将给山东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颁发的不足一年有效期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恢复为四年有效期。)山东省质监局败诉了,还知错不改,进行恐吓。请问恐吓是政府对待上访群众的权力吗?恐吓能吓倒老百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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