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录】 如未注册 请【注册
微博
我的资料我的订单

维权与诉讼

当前位置:首页 > 维权与诉讼 > 维权
农村的违建不能随便认定
发布日期:2017/9/25  来源:yanwu90xu 作者:许强、崔金勋 工作单位:山东泰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浏览量:5599

农村的违建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一刀切的拆除。理由如下

1.习总书记说了:必须用历史的眼光看待历史的问题。否则决不是真正的共产党人。对待违章建筑也是如此,必须用历史的眼光看待历史上不同时期形成的所谓的违章建筑,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绝不能搞什么所谓的“一刀切”。事实上实践已经证明了: 拆违拆临的一把尺子量到底的所谓原则,与近期环保风暴中环保部强调的不能一刀切的所谓原则,是相互矛盾的。政府这不是自己打脸自己吗?其实,历史已经多次证明了所谓的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刀切等说法都是错误的,都是违反马列毛泽东思想的,是对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活的灵魂的背叛。好在山东省委近期召开了重新学习哲学的重大会议,想必是有些领导应该有所觉悟了吧!哲学的精髓不就是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宪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规定“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包括农村的各项生产建设活动,要由村民集体自主决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助,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试问政府有多少领导尊重过这一法律所赋予的农民会议应有的法定权利?

3.1993年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4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才合法有效,否则无效。

4. 20081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2条规定“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才能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上级政府审批公布作为法律。事实上大多数农村的规划没有经过这一重要程序,程序违法结果必然违法。据违法的规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包括拆违也必然是违法的。

5.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与城市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地位平等。有所有权就有处置权,包括规划权,建设权。因此只要与村委会签有合同,就受合同法保护和制约。合同法是根本大法,必须遵守。如果有纠纷只能由法院判决,任何,包括政府行政机关都应该予以尊重合同法的权威。我国与其他各国一样,没有法律规定房产必须办理房产证。自古以来,我国都是靠房契、地契等合同来界定房产权属的。房产证实际上是对老百姓利益的再次剥夺,也是一种社会的浪费。

6.城乡规划法只规划到村庄居住区,村庄居住区以外的广袤的四荒地至今没有规划。没有规划,哪来的违反规划?没有规划也得发展,要发展就必须搞建设,怎能谈得上违建呢?政府一方面至今没有能力规划这么大的国土,另一方面又过分的强调规划的手续,这是典型的本末倒置和形式主义,也是小题大做,因噎废食。这必然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7.19904月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20081月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没有说所有的违建都必须拆除,前者其中第四十条和后者其中的第六十四条都规定只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才需拆除,否则可罚款补办合法手续,政府为何有法不依呢?不就是个规划手续吗,补办了就行了吗?补办了不就成了合法的了吗?政府有法不依,该作为而不作为本身就违法,反而本末倒置给拆除了呢!不该拆的给拆了,就是对业主财产权的侵犯,就是犯罪,犯罪就该追究!

8.更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只是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这等于说在乡、村庄规划区之外,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不可以拆除!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另外,由于“乡、村庄规划区”的范围界限必须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才能决定,否则都是非法无效的。而事实上,我国政府制定的规划中包含了大量的没有经村民大会同意的,尚没有征收为国有土地的仍然归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这样的规划是非法的规划,必须予以撤销!这也就是说,只要没有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规划,无论是区内还是区外都是非法的规划,都不能作为认定违章建筑的依据。只要村民会议不同意,所谓农村的违章建筑都不能被拆除。

9.先上车后买票,这是十几年前各政府普遍的号召。不能老百姓响应了政府的号召上了车,政府却出尔反尔不卖票了,更不能因为政府换了个领导就不认旧账了,把全部责任都归咎老百姓了。政府该担当不担当,不讲诚信,这个社会还怎样发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行为是人或者组织的行为,不是物。有人以建筑物的持续影响状态为标准判断违法行为的时间长短,这是对行政处罚法的曲解。不仅人的行为产生的物有长久的持续影响力,而且人的行为产生的事也可能产生长久的持续影响力。如果以人的行为产生的物或者事的持续影响力为标准来判断其“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是否超过两年,那行政处罚法该条款的制订就毫无意义,无法执行。更重要的是,只要没有司法解释,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的解释都是无法律效力的。可见,超过两年以上的“违章建筑”政府行政机关不能拆除,如果要拆除,只能通过法院判决拆除。

11.现在拆除的违章建筑都是一些小老百姓的,那些房地产开发商搞的违章建筑,例如规划19层结果建了33层,规划12层结果建了13层等等比比皆是高楼大厦,怎么不见被拆除呢?不是说一把尺子量到底吗?我们拭目以待,可别虎头蛇尾形成新的社会不公平啊!

12.遍地开花的所谓违章建筑与乡镇企业一样是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发展的重要贡献者。这也是毛泽东思想关于放手发动群众,开展人民战争的群众路线在经济建设领域的伟大胜利。这是任何人所否定不了的。我们还没有达到小康社会,政府不能推完磨杀驴,更不能磨还没推完就杀驴。一切把劳动人民的血汗当儿戏,不经法定程序,说拆就拆的行为,都是对劳动人民利益的侵犯!

13.也不知道政府是怎么算的账?大多数所谓的违章建筑都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政府拆除它,不仅当前政府要支付拆除费用以及美化费用,同时也给企业事业单位造成了巨大损失。可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损失是可以抵扣以后年度所得税的,也就是说,政府拆除违章建筑造成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损失最终还是被政府承担了。如果拆除的是个人房产,其损失一方面可以将房产协议转让给其所在的企业将损失转嫁给企业承担,最终还是由政府承担;另一方面给个人造成损失的,则必然打击公众创造财富的积极性,甚至逼迫中产阶级向国外转移财产或者移民。这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也就是说政府两头不讨好:经济帐没算对,政治账也没算对!这样的政府主政者,我们既怀疑他的领导能力,又怀疑他的政治立场究竟是否代表劳动人民的利益!是否是真心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究竟是否是真正的共产党人?!

14.按照国务院201791发布的(20177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确保政府诚信履约地方各级政府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要严格依法依规,并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要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法合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约定,不得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等情况。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地方政府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殷切期望该政策的贯彻执行!

            



                                                                                             济南  市民:许强

                                                                                              电话:13853192097



发表评论

 
QQ在线咨询
24小时服务热线
0531-88925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