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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商品价值,包括商品的权力价值和商品使用价值,都不完全受商品自身来决定,都是商品所有者及其潜在的所有者关于该商品是否继续持有或者将要持有的欲望及意志的表达。其中,商品权力价值,在商品经济时代中,用货币单位来表达;商品使用价值,则无论在什么时代中,都用自然单位来表达。
欲望,有理性与感性之分、谨慎与冲动之分、持续性与一次性之分、时期性与时点性之分。意志是坚毅钢强的理性欲望。价值就是欲望,因此,价值有各种各样、千姿百态的价值。价格是感性的价值、是冲动的价值、是一次性的价值、是时点性的价值。
商品价值,不可能由生产该商品的工人劳动所决定。商品中所凝结的生产工人的抽象劳动,只是商品所有者,持有该商品所发生的总成本中的雇工成本而已。即使是工人创造的超过工资成本以上的抽象劳动价值,也只是商品权力价值的一部分而已。除此之外,还有商品所有者在商品生产过程中的管理性劳动、与众不同的智慧性劳动、采购与科学配置社会资源而形成的信息差异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各种资源的物化劳动和信息化劳动;还有商品生产之前和商品生产完工之后,商品所有者根据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以及社会内部各阶层之间,各种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产生的新欲望的新意志所对应的新劳动。任何人的脑力与体力消耗都是劳动。如果说劳动决定着商品的价值,那么商品全周期的劳动,包括筹划、设计、配置、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管理等各环节上的劳动,都共同决定着商品的价值。尽管抽象劳动是一样的劳动,但是高级劳动与低级劳动、风险劳动与无风险劳动、管理性劳动与被管理性劳动总是差异巨大的。生产工人的活劳动,是低级劳动、无风险劳动、被管理性劳动,充其量会影响到商品所有者,是否继续持有该商品的欲望和意志,不可能起到决定该商品完全价值的作用。谈论商品的价值,决不能撇开该商品所有者的欲望和意志,否则就是喧宾夺主、本末倒置。
撇开商品的使用价值和商品的产权价值,商品无价值,并且,事实上,根本就不存在作为客体(壳体)的商品价值,更不存在与商品使用价值相并列的商品价值。一切离开商品的权力(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控制权,谈论商品价值的观点,都是错误的。如果说商品价值,则商品价值是一级概念,是属概念,包括商品权力价值(又称商品产权价值)和商品使用价值两个种概念。不仅商品价值与商品使用价值不能并列,而且与商品权力价值也不能并列。关于商品价值的传统观念,实际上说的就是商品的权力价值,又称商品产权价值,是社会秩序中关于商品权力归属及其生产与流通的制度安排,具有广泛的社会属性。
商品的使用价值,则是商品相对于人和人类社会而言的使用价值,离开了人和人类社会对商品用途的欲望和意志,以及制度安排,商品则无使用价值。因此,一切商品的使用价值,既有其自然属性,又有其社会属性。
可见,传统观点认为商品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商品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这不仅逻辑错乱,而且与事实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