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审计创新论坛
中国人民大学以周华教授为代表的法律事实会计论,引起了会计学界的广泛波动。对此不以为然。
我们知道,虽然客观事实不一定是法律事实,但是凡是涉及企业利益—价值—公允价值变化的客观事实,包括客观机会、客观趋势,都必然是法律事实,当然就是会计事项,会计必须予以匹配和确认。
企业利益—价值—公允价值的的匹配和确认,必然涉及企业资产的计价。
历史成本的资产计价,是取得了交易发票等原始凭证的会计计价。这既是客观事实,又是有法律凭证的法律事实;当然,这既是经济业务,又是会计业务、也是会计事务、会计事项、会计账项,会计必须予以匹配和确认。
然而,以下几种资产计价,虽然不能取得外来的交易凭证,但是其价值的变化是客观事实,当然也是法律事实。因为凡是企业价值发生了客观变化的事实和客观变化的机会,如果会计不予匹配和确认,就会产生会计信息不公允、不真实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纠纷。
一、金融证券类资产的预期价值计价。预期价值变动,即所谓的公允价值变动,是客观事实,也是客观的机会或者必然的客观趋势,当然是能够产生法律关系,甚至法律纠纷的法律事实。因为企业会计如果对客观存在的公允价值的预期变化的事实,即使是机会或者是趋势,不予匹配和确认,就会影响到企业当前存在的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及其公允价值,就会产生法律纠纷。当然这也是会计事项、会计事务、会计账项。
二、重置成本计价,也是不能取得外来交易凭征的法律事实的资产计价,因为如果对历史久远的与当前物价水平相差巨大的贬值事实不予重估和确认,就是对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违背,就会产生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纠纷。因此,重置成本计价,当然是经济业务,也是会计业务、会计事务、会计事项、会计账项。
三、使用权资产的年金折现计价,也是不能取得外来交易凭证的法律事实的资产计价,也会产生会计信息失真等法律纠纷,当然是经济业务,也是会计业务、会计事务、会计事项、会计账项。
四、共同成本费用的跨期、跨对象分配,例如资产折旧摊销、费用预提等资产计价,也是不能取得外来交易凭证的法律事实的资产计价,因为涉及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公允,从而产生法律纠纷,当然也就是经济业务,是会计业务、会计事务、会计事项、会计账项。
五、收益递延等资产计价。虽然这种业务能取得外来的交易凭证,但是会计对此种业务进行了跨期递延的匹配和确认。这种法律事实的资产计价方式,取决于会计的职业主观判断。当然这也会涉及到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公允,从而产生法律纠纷,因此既是经济业务,也是会计业务、会计事务、会计事项、会计账项。
由此可见,会计事项中,有大量的不能取得外来的交易凭证的客观事实,也是法律事实,会计可以自制原始凭证,也可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或咨询报告,据以列账,从而将涉及企业利益—价值—公允价值客观变化的事实、机会、趋势,法律变化的事实,理所当然地当作会计事务、会计业务、会计事项、会计账项,进行会计匹配和会计确认。
可以肯定的是,凡是涉及企业利益—价值—公允价值客观变化的事实和客观变化的机会、趋势,不管是否能够取得外来的交易凭证,都是企业涉及利益—价值—公允价值客观变化的法律事实,都是企业的经济业务,都是企业的会计事务、会计业务、会计事项、会计账项,都必须进行专业的会计匹配和会计确认。对中国人民大学以周华教授为代表的法律事实会计论,不以为然。



